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自办刊物的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内部报刊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报刊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学校部门(单位)、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编辑出版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校内报刊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阵地。校内报刊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内容健康、格调高雅,能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
第二章 申办与注册
第四条 校内报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学院(部门)自办的报刊必须有明确的主审责任人和相对稳定的编委会。自办报刊应以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每期报刊的内容进行审核;机关部门自办报刊必须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生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报刊,需由校团委初审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内部刊物只能在本校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校外,不得拉广告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三)校内报刊不得随意变更办刊(报)宗旨,不得在自办报刊上刊登与原办刊(报)宗旨、编辑方针不相符合的内容,必须有固定的刊期和版面。
第五条 校内报刊申办具体办法:
(一)各学院(含以下)、各部门创办、编辑、出版、发行的报刊,需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供相关真实资料,申请注册登记。相关资料包括刊名、刊期、刊物宗旨、发行范围、主编等主要事项。
(二)申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如实地填报《宿州学院(校内)自办刊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对准许出版的校内报刊发放报刊内部刊号。为便于管理,校内刊物刊号分别统一为szxybk—000。经批准出版的报刊,须在报刊显著位置标注刊号。未经登记许可的自办报刊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学校将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出版与发行
第七条 任何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二)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
(五)不利于和谐校园建设,不利于学校师生员工的团结和身心健康;
(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其他不适合公开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校内报刊每期出版后须送党委宣传部审读备案(两份)。
第九条 自办报刊的发行范围只限于校内交流,如确有对外交流必要,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将对外交流的单位、部门及送刊数量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为便于管理,校内报刊编辑人员必须相对固定,主要包括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等。如需变更报刊名称和主编,需报所属单位、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刊停办,在报知所属单位、学院主管领导后,必须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十一条校内报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校内报刊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24日起施行,2015年发布的《宿州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