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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校园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管理规定
发布人:宣传部  来源: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和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电子屏包括学校所有室内外 LCD、LED电子屏;宣传栏是校园内固定设置在户外及建筑物外墙上的宣传橱窗和张贴栏;宣传物是以悬挂、张贴、摆放等方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横幅、海报、活动展板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的职能部门,会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全校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服务。网络与信息中心为信息发布系统后台软件的运行与相关人员的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校园所有室外电子屏、宣传栏,由学校统一设置;宣传物由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审批,申请单位设置。各学院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楼内和管辖区域室内设置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为主要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布学校和各单位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的通知公告、庆祝和宣传标语,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信息等,宣传学校、各单位的各方面工作成绩,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展示学校和师生员工的风貌。

严禁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发布、张贴、悬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及其他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商家作广告宣传。

第二章 审批备案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所有室外电子屏、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协调统筹,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给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各学院楼内、有关部门管辖区域室内电子屏、宣传栏等由该单位使用和管理。

电子屏、宣传栏的内容发布以及宣传物的设置实行审批制。

1.室外电子屏内容发布和室外悬挂横幅审批流程:由申请单位填写《宿州学院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使用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

2.校园公共场所(室外)设置除横幅外的其他宣传物审批流程:由申请单位填写《宿州学院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使用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报送宣传部、保卫处审批。

3.室内电子屏、宣传栏使用,宣传物设置审批流程:由申请人(或单位)填写《宿州学院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使用审批表》,经管理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4.使用或设置时段严格按照审批时限执行,一般原则上不超过 7 天。活动开展结束后的1-2天,设置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自行拆除。

5.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审批表》和宣传内容的文字照片等材料,以备待查。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管理员。分管领导和管理员名单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要做到内容详实,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文字工整,美观大方。

第十 电子屏、宣传栏、宣传物要定期保洁,做到整洁、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 严禁在建筑物、灯柱、树木、绿地,或校园围栏、水系景观平台的护栏等位置,悬挂、张贴、摆放宣传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视责任情况,将追究管理单位、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2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